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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起草委员会,负责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的起草工作。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起草委员会由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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