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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89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一九九0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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