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持有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20,05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8.1%)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