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同意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全文披露《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意见
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核,意见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将合并收购报告书后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予以披露。
  二、我会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要约收购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义务无异议。请你公司会同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妥善办理要约收购的相关手续。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