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01]第2号
鉴于中日双方已就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了一致意见,日方已决定不启动对大葱、鲜香菇、蔺草席3种农产品的正式保障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商品类别: 税号 商品名称 汽车 : 87021091 ≥30座大型客车(柴油型) 87021092 ≥20座,但≤29座的客车 87021093 ≥10座,但≤19座的客车 87029010 ≥30座大型客车(非柴油型) 87029020 ≥20座,但≤29座的客车(非柴油型) 87029030 ≥10座,但≤19座的客车(非柴油型) 87032130 排气量≤1L的小轿车 87032190 排气量≤1L的其他车辆 87032230 1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