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强化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根据国务院和海南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凡是以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凡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所在企业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四、司法行政部门将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整顿规范,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在整顿规范期间,凡主动向主管部门交待问题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整顿规范工作在9月底以前完成,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现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积极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0898)65901954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公安厅 
2001年7月5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