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近年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治国,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经过三年来的实践,我区已有13个地州市和42个县市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7000余件,受援人达万余人,有效地维护了受援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政治稳定。为了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制社会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具有社会公益性、社会保障性、无偿救助性的特点。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既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又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现实需要;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完善法制机制、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提出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任务,明确将法律援助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都要明确法律援助是国家义务和政府职责,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把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及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转变工作作风的要求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取信于民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且要有领导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真正将这项得民心工程建设好、实施好。
二、建立健全全区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体系是实施法律援助的组织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法律援助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在不增加内设机构的前提下,按“撤一建一”的原则,可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或在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内设机构上挂牌子,所需编制在内部调剂解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和办案标准,严格执行法律援助工作的“四统一”原则,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给予法律援助的对象要及时给予优先的法律援助。
三、安排经费,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保障法律援助所必需的经费。
(一)凡新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同级财政应根据新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二)法律援助机构成立后,其机构经费(含人员工资和公务费)由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的批复予以保证,其业务费(即援助经费)由财政部门视财力可能和援助业务量适当安排。
(三)法律援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精打细算,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广泛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新兴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法律援助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肩负起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使各有关部门了解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各部门有义务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要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形成全社会关心法律援助事业,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局面。
五、制定措施,鼓励社会参与,为法律援助提供保障
实施法律援助既是政府职能,又是全社会应关心的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鼓励社会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自治区司法厅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一)鼓励社会团体、法律院校以自身的人力、财力志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公、检、法、民政等部门和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工作辐射到社会各个角落。
(三)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查询、摘录、复印有关证据、档案材料,有关单位、部门应予协助、配合,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援助是一项在我国刚刚起步的公益事业,还存在许多困难。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树立有所作为的坚定信念,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把这项服务人民的好事做好,为自治区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自治区司法厅
二○○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