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和整顿中、小学学杂费标准的请示报告
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普教事业有了新的发展,近年来财政对普教事业费预算,虽逐年有所增加,并保证了必需的经费,但由于欠帐多,人员经费开支比重大,还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而我省中、小学的学杂费标准又在一九六四年和一九七二年作了两次调减,也影响了学校收入,加以物价的变动又增加了学校公用经费的支出,致使普教经费矛盾更为突出。与此同时,个别地区自行提高学杂费标准,部分学校任意扩大代管费范围,向中、小学生个人“多收乱要”,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要求及时纠正。为了促进普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经我们研究,拟对我省中、小学学杂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进行必要的整顿。我们的具体意见是:
一、从一九八四年春季起,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原则上恢复到一九六二年水平(收费标准附后)。全省地区分类仍维持现行分类,对学校的分类和减免比例作适当调整。
1.地区分类。一九七二年以来一直执行四个类区,拟继续维持四个类区不变。成都市(含市属各区)属“大城市市区”。划为第一类区;自贡、渡口、沪州、德阳等和市地辖市及经济较发达、条件较好、比较富裕的县属“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划为第二类区;除上述地区和边远山区以外的一般县(工农区)属“一般地区”划为第三类区;经济条件较差、地广人稀的大山区县属“边远山区”划为第四类。划入各类的县,可以现行划类的基础上由地区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省备案。
2.学校分类。一九六二年的标准未分城、乡,但分了高中、初中和高小、初小;现行标准分了城、乡,但只分中学和小学,未再分高中、初中和高小、初中;调整后的标准拟既分城、乡,又分高中、初中和高小、初小(五年制小学按二、三分段,六年制小学按二、四分段)。
3.收费标准。在农村大面积维持一九六二年水平不变的同时,为了保持类区、城乡、各类学校之间的合理差距,对部分学校的收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调整结果,与现行收费标准比,一、二、三类区各类学校,分别增加五角至一元一角;四类区各类学校分别增加四角至九角。
4.减免比例。考虑到近年农村经济已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对现行的减免比例拟适当加以缩小。减免比例调整为,减免金额边远山区为百分之二十,其他类区为百分之十五,减免人数边远山区为百分之三十,其他类区为百分之二十。对省定的减免比例,各县(市)可在不突破和缩小其总比例的原则下,根据区、社不同经济情况规定不同的减免比例。对学生家庭确实困难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允许分期交费,或按规定的批准手续减交部分或免交全部学杂费。
5.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应按本类地区初小的学杂费标准收取学杂费。
6.厂矿、企、事业等其他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其学杂费收费标准亦按本规定执行。
7.民办学校的收费问题,可参照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市、地、州确定。
8.少数民族地区根据自治州和地区的规定,已收学杂费的,是否调整,如何调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自行决定,并报教育厅、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查。
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四川省中、小学学杂费管理使用办法》(另文下发)认真加强和做好中、小学学杂费管理使用工作,以保证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不能以学杂费收入开支教职员工奖金,不能以学杂费收入支付由集体筹集付给民办教师的工资补助。要加强督促检查,严防贪污、浪费和挪用,如有发生,要严肃处理。
10.重庆市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如何确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关于收取代管费的范围和原则。
教育厅、财政厅[60]教财联石字第107号通知已有规定,现重申:代管费只限于学校为学生本人学习、生活所需而统一代办的购买课本、作业本和中学为学生提供的讲义、资料(小学一般不另搞讲义)以及住校生的水电费,上早、晚自习的走读生电费等收取的费用。但必须按结算公布帐目,多退少补。目前有的学校不按规定向学生个人乱收的各种费用,应按川价字[83]非104号坚决予以取消,拒不纠正的应按中办发[1983]59号文和国务院颁发的物价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杂费标准调高后,各地原来自定的走读生电费(上早晚自习的除外)、小学生讲义费应予取消,中学讲义费收费偏高的,应适当降低。
中、小学学杂费的调整和整顿是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各地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要紧密配合,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学校要认真执行有关物价方针政策,严格按照省定标准执行。今后越权自定收费项目和任意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附:四川省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表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