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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联飞翼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复函
日联飞翼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致我会的申请收悉。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的业务资格。
二、如你公司《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我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会《
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顺致良好祝愿。
二○○五年八月九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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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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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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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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