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
<<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是一九八四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下发的价格改革文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文中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现根据当前的物价改革政策,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价格管理形式
国家对价格的管理,分别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国家定价,是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地)、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所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包括实行合同定购的农副产品,计划内调拨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生产资料,重要的日用工业品、轻纺工业原材料、计划内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以及公用事业和重要劳务收费等。国家指导价,是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地)、县政府物价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有一定控制幅度和范围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包括规定基价或中准价以及向上向下浮动的幅度,优质产品的加价幅度,流通环节中各项差价率、毛利率、费用率、利润率的控制幅度,以及部分产品收购的最低保护价、最高限价或销售的最高限价等。市场调节价是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以外,允许随市场供求变化而灵活变动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包括规定由工商业协商定价和企业定价的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允许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以及集市贸易价格。
二、集体经济的产品价格管理
大力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放宽城乡集体经济(包括农工商企业,手工业)产品的价格管理。除国家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或国家计划安排生产、供应原材料、燃料的产品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格以外,其它产品的厂、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农副产品价格管理
对合同定购的粮、棉、油以及糖蔗。烤烟等产品,实行国家定价;对影响市场及人民生活的主要副食品,重要工业原料,加工工业所需主要农副产品,紧俏出口产品以及需要保护资源的土特产品和中药材,实行国家指导价;对完成定购合同后允许上市的粮油等产品,以及其它不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农副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农副产品管理目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四、重工业产品价格管理
凡属国家计划生产、分配而又是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浮动价格);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发生亏损的产品,可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定制定地方价。属议价原材料(包括自找原材料)生产的其它产品,经地、市、县物价部门批准,可议价销售。
全民所有制企业按规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超产的生产资料,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业生产资料,要遵守国家关于计划外生产资料的有关购销政策规定。
五、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
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日用工业品,按物价分管权限,由自治区物价局和业务主管局,以及各地、市、县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花色品种多,选择性强,供应变化大的日用工业品,在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花色好坏,流行周期和供应情况,实行浮动价;浮动的品种和幅度,按国务院各部门和自治区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批发企业(包括工厂自销),可将现行按对象批发作价改为按批量大小作价。对某些全年生产季节销售,或季节生产全年销售的产品,允许企业按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季节差率实行季节差价。
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以外的日用工业品价格以及小商品价格,要彻底放开实行企业定价或工商协商定价。
六、流通环节价格管理
属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物资经营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费率和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供应价格;纳入国家计划分配的,串换物资和协作物资的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和物资局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外生产资料实行市场调节价;经各级计委和区直各主管厅局审批,物资供应部门计划内、外物资可以实行相互借用,实行相互借用后的有关作价问题,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物资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非商品收费
重要的非商品收费,实行国家定价。具体项目和办法,按桂价字(1986)068<<广西非商品收费管理目录>>和地、市、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国家规定收费外的其它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企业、集体和个体劳动者自定,或按自愿原则与被服务对象协商收取。
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带有行政性的服务收费,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实行。
八、关于优质加价
进一步贯彻按质论价原则。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产品,凡获得国家金银牌奖和中央各部、自治区名牌产品奖的产品,允许企业可在上级规定价格或在现行价格水平上分别加价15%、10%、5 %;质量低劣、粗制滥造的产品实行惩罚价格。
按质论价工作应与评优工作紧密衔接,认真制订优质加价技术条件,严格控制优质产品加价范围和幅度;凡是已制订优质加价技术条件的产品,一律按优质加价技术条件执行。过去已经命名的优质产品,达不到优质加价技术条件的,停止加价,待达到加价技术条件后,再按规定加价。
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企业要向同级物价部门报送调价文件和优质产品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备案,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质价不符、或加价后质量降低,不符合优质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时,物价部门有权取消加价。
九、物价管理权限
国家对物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性的物价方针、政策、物价法规、物价计划、价格改革措施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级物价局、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以正式文件为准,不得以口头通知或个人讲话为依据。
逐步缩小国家定价品种范围,扩大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扩大企事业单位的物价管理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有权制定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商品和劳务的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自行制定经有关部门检验确认的优质产品加价;按规定的权限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出厂的残、损、次品,在规定的权限内制定处理价格。上述管理权要真正落实到企业。
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与本企业物价业务相适应的物价管理人员机构,建立健全必要的定价、调价、削价审批手续和价格登记卡(帐)等管理制度。
十、物价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检查所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物价监督检查权和处理权,负责对同级业务部门和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要注意发挥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的作用。
对越权制定、调整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费,有关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差率,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采取各种手段变相涨价或乱收费用、泄露物价机密,以及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纪律的其它行为,物价检查机关有权决定给予经济制裁。经济制裁包括: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具体办法按国家物价局(1985)价检字206号<<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