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工会:
遵照市委、市政府京办发〔1986〕48号文,关于《转发〈
北京市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4〕价综字162号文的通知精神,职工物价监督活动经费应由地方来解决。为落实市、区(县)财政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原则,对解决我市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的活动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及首钢、税务局、一商、二商、饮服等市局级分站的活动经费,由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统一编预算,经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十八个区、县职工物价分站的活动经费,由各物价分站编预算,经区(县)工会和同级物价局审核同意后,报区(县)财政局审批。
三、职工物价监督站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现财政制度执行。
各基层监督站的检查活动补贴由各分站支付。各站办公用品由所在基层工会提供。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应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