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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曦任职资格的批复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聘任陈曦担任我司副总经理的请示》(兴基[2005]3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核准你公司陈曦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我会对陈曦任你公司副总经理无异议。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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