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补偿时,视不同情况,分别以重置价格、成本价格、商品价格及结构差价进行结算,现就执行上述四种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的计算。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92)第17号文批复,同意把现行重置价格标准适当提高,即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普遍提高20%,作为重置价格的暂行标准。被拆除的附属物(包括门楼、院墙及水电设备等)的价格,均提高百分之二十。原估价方法不变。
二、关于拆迁安置房屋的成本价格计算。新建房屋的成本价格,按照房屋本身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和该房屋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之和计算。
三、关于商品房屋的价格计算。按照建设单位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并经市计委、市建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共同审批的商品房屋价格计算。
四、关于房屋结构差价的计算。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与安置房屋的不同结构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如安置房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即按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与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
五、重置价格的调整日期,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各单位按上述通知贯彻执行,并注意总结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