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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盐田港保税区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盐田港保税区的批复》(国函[1996]78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二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就盐田港保税区的建设和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的范围和功能 
  按国务院的批复界定盐田港保税区的范围和功能。 
  (一)盐田港保税区设在盐田港区中部。首期开发0.85平方公里,以盐田港大道为界分为南北两片。南片位于港区25米大道以南、40米大道以西、二期集装箱码头场地以东、集装箱码头岸壁延伸线以北的场地内,面积约0.17平方公里;北片位于盐田港大道以北、明珠大道以西、盐田路以南、南山大道以东的场地内(不含已转让给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10万平方米场地),面积约为0.68平方公里。南北两片以全封闭高架专用通道相联。盐田港保税区二期工程待深圳港口总体规划确定后另行研究。 
  (二)盐田港保税区要充分发挥盐田港的优势,以发挥转口贸易和仓储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适当发展与之相关的其它业务。 
  1、转口贸易。盐田港保税区要充分发挥盐田港这一国际中转深水港的优势,利用毗邻香港及香港港口已经饱和的有利条件和契机,发挥转口贸易,发挥国际转运或分拨作用。 
  2、仓储。盐田港保税区要设置与港口容量及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相适应的仓库和堆场,发展保税仓储业务。 
  3、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特区内保税生产资料市场集中在盐田港保税区开办,现有的逐步迁入。 
  4、其它。盐田港保税区还可以适当发展一般进出口业务以及与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仓储业务相关的其它业务,如:商口展示、改装、分类、混合、简单商业性加工、银行和保险业务(特别是离岸金融业务和汇兑、担保和海上运输保险)等。 
  二、保税区的管理体制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保税区实行政企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同时成立盐田港保税区开发公司。 
  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同时接受盐田港建设指挥部的指导。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按副局级建制,由指挥部一名副指挥长兼任保税区管理局局长。定编制15人,其主要职权是: 
  (一)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及港口总体规划的要求,制订保税区发展、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在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保税区土地规划,审查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有关事宜。 
  (三)制定保税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四)负责保税区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需要拟订保税区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招调审批和聘用手续; 
  (五)办理保税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训的报批手续; 
  (六)协调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税务、金融外汇、公安等机关在保税区开展有关业务; 
  (七)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内设机构的职能、人员编制等由编制办核定。 
  保税区开发公司是盐田港集团公司的下属二级企业,具体从事保税区的开发建设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按照保税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从事保税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2、在规划国土部门和保税区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区内的土地开发、房产经营。申办土地使用权的报批手续。 
  3、负责保税区及配套的生活区的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事业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4、负责保税区的招商引资等工作。 
  5、为区内企业提供其他形式的服务。 
  三、保税区监管机构的设置 
  按照“既监管到位,又高效服务”的原则,并根据监管机构的性质、业务等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形式。 
  (一)盐田港大鹏海关在保税区设立办事机构,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实施监管 
  。 
  (二)商检、卫检、动植检等查验单位,在保税区内只设置岗位,不单独设置机构,实行联合办公。 
  (三)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在保税区内不设置机构,有关工作由盐田港保税区所在地的税务、工商、公安部门负责。 
  (四)边防检查。盐田边检站对出入港口口岸人员作统一查验,在保税区内不另设机构。 
  四、海关监管原则 
  (一)盐田港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四周应按海关要求设立隔离设施,经海关总署检查验收后启用。 
  (二)海关比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制订对盐田港保税区的监管实施细则。 
  (三)海关按照“管理最宽松、手续最简化、监管最有效”的原则,尽可能简化手续,完善管理,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 
  1、区内企业与海关逐步实现电脑联网、电子报关。 
  2、货物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企业统一向保税区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3、区内企业之间可互相转让料件、成品等,只需事后按期向海关报核即可。 
  4、区内企业经批准销往境内非保税区的货物,可凭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5、海关与保税区管理局(及开发公司)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就管理配合等问题互相作出承诺。 
  具体的监管办法,由九龙海关专门制定,报海关总署批准后执行。 
  五、保税区建设资金 
  盐田港保税区开发公司由盐田港集团公司出资组建。保税区建设资金按企业自筹为主、多渠道筹措、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市政府一次性拨付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建设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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