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授权中国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统一经营集团国有资产的批复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国有资产授权试点方案的请示》(贵航办(1992)716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收悉。
  经研究并商航空航天工业部,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所报《试点方案》。

  二、根据国家资产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国资企发(1992)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授权你公司依据产权关系统一经营集团内紧密层等各成员企业的国有资产。集团成员名单见附表。

  三、同意你公司作为核心企业与紧密层等各成员企业建立规范化的资产联结纽带,使原来总公司与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行政隶属关系成为母子公司关系。

  四、同意按照你公司产权登记的帐面数字核定集团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总额(清产核资后再作调整),作为今后以资本金利润率为核心指标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同意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制。集团公司董事会是企业集团内的所有者(国家)利益的代表,对全集团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六、你们要按照上述四部门联发《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界定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企业)的集权、分权关系,不断探索和完善集团内部管理体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集团凝聚力,实行“军民结合”,为集团的生产经营多元化和股份制改造建立组织基础。
  要不断提高资金利润率和资本金利润率,扩大资本收益和资本积累,实现资本增值。希望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成为一个大型的军民结合型企业集团,利于在军工企业推广。

附:中国贵州航空工业企业集团成员名单(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