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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工程维护管理费是否同一费种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工程维护管理费是否同一费种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第 十五 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水闸、堤防、圩垸、海塘以及排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向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和其他单位收取工程维护管理费,其标淮根据工程运行管理费和大修费确定。”这两个行政法规中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工程维护管理费”是同一费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200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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