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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 10 条第2款的请示函》(新政法函[2003]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58年1月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 10 条第2款中的“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应为市区内未利用的土地,包括公共用地和空闲地。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 10 条第2款的请示函
  (2003年2月19日新政法函[2003]12号)
  国务院法制办:
  近日,我办受理了一起关于土地确权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律的适用上涉及到1958年1月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 10 条第2款,内容为: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可以无偿征用。请问,对该条如何理解,是否可理解“没有收益的空地”即为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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