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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局(办)、教委(教育厅、高教厅)、民政厅(局)、司法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广播电影电视厅(局)、总工会、团委、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已于1997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公布,将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献血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血液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为加强我国采供血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血液工作开始进入全面依法管理的新阶段。《献血法》对于提高血液质量,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如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保证医疗用血需要,促进临床合理、科学用血和血液事业的发展;对于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加强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都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为做好《献血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献血法》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学习、宣传《献血法》工作的领导,把《献血法》的学习、宣传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来抓。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对《献血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新闻单位要将《献血法》列入宣传工作计划。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学习、宣传《献血法》列入1998年普法学习的内容之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献血法》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列入工作计划,作出具体安排,并配合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活动,严惩“血头”、“血霸”。各有关部门应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认真部署,做好《献血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献血法》要与贯彻落实国务院208号令《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血液管理工作的规章、标准、规程相结合。认真落实血液管理“三统一”的原则(即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切实保证血液及血液制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使我国血液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无偿献血宣传活动当作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要结合每年五月国际红十字日,广泛深入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月活动。今年9月要掀起一个宣传高潮,为《献血法》的顺利实施作好舆论准备。宣传的重点是无偿献血光荣,科学献血无损健康。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高等院校应积极配合无偿献血宣传活动,做好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学生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解放军三总部有关部门做好现役军人的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以保证无偿献血制度实施初期临床用血的需求。

  四、学习和宣传《献血法》应采取多种形式。如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开辟专题、专栏或对有关人士进行专访,召开专家、学者、各界人士座谈会,举办知识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宣传,使《献血法》的重要意义、基本内容和献血的生理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局面,真正体现无偿献血互相帮助、无私奉献的精神。

  五、《献血法》是我国血液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卫生部将按照《献血法》的要求,尽快完善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保障《献血法》的全面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城市也应结合贯彻实施《献血法》的需要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安排好地方无偿献血立法工作,抓紧制定与贯彻实施《献血法》密切相关的地方性血液管理法规。

  六、为全面搞好《献血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检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献血法》的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贯彻实施《献血法》的工作。各地要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使学习、宣传贯彻《献血法》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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