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放开职业介绍和人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放开职业介绍和人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在做好劳动力市场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诚信原则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
二、要制定严格的职介服务制度和行为规范,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改善服务态度,严抓服务质量,强化监管措施,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三、要继续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免费服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放开职业介绍和人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107号 2002年3月8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鉴于我市职业介绍、人才服务市场竞争已基本形成,经研究决定,放开我市职业介绍和人才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放开我市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出国政审,出具证明一律不得收费,人事档案保存收费继续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为做好我市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凡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市、区县、街道(乡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就业要求,在街道办事处履行了求职登记手续并持有《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的失业人员及持有《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素质测评、职业介绍服务。
四、各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服务内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局京价(涉)字〔1990〕第007号、京价(涉)字〔1990〕第305号,京价(收)字〔1991〕第531号、京价(收)字〔1993〕第103号,京价(收)字〔1993〕第0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