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物价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根据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为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研究决定:2003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及有关折扣政策仍按2001年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执行。其中,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0。今年年度若不另行通知,仍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一月一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