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农村市场价格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3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范围、内容
检查范围为所有在农村从事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及经营者;所有从事卫生、防疫、道路交通等收费的单位。检查内容为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主要食品及副食品的价格;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收费,主要包括消毒费、体检费、检疫费等。
二、检查的重点
除《紧急通知》中规定的检查重点外,当前要重点检查各区县结合部农村药品、卫生防护品和相关商品违反限价措施哄抬物价,以及以检疫等为名向农民乱收费行为。
三、检查要求
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制止农村药品、卫生防护品和相关商品乱涨价,借检疫等为名向农民乱收费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安排,落实责任,争取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
㈡加大与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224
㈢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积极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和回复,并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缓解各种价格矛盾和纠纷。
㈣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要密切关注农村市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变动情况,认真落实工作报告制度,不得延报和瞒报,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同级政府和市物价局,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㈤检查情况汇报与每日市场检查情况一并于14:00前报到市局农检处。
联系人:杜建华 韩涛
电话:62352491(电传)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农村市场价格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紧急通知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农村市场价格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字[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的价格异动波及到农村,部分农村地区医药用品、卫生防护品和相关商品乱涨价,有关单位以检疫、体检为名向农民乱收费,增加了农民负担。国务院领导就此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制止农村乱收费进行了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立即开展全国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以及以检疫等为名向农民乱收费为重点的检查,确保农村市场价格稳定,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
检查范围:所有在农村从事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及相关经营者,所有从事卫生、防疫、道路交通等收费的单位。
检查内容:所有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包括抗病毒、抗生素、增强免疫药品,以及中药饮片、中药原材料等的价格;所有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主要食品及副食品等的价格;所有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收费,包括消毒费、体检费、检疫费等。
二、检查的重点
此次检查要将农村药品、卫生防护品和相关商品的乱涨价,以及以检疫等为名向农民乱收费行为作为重点,集中力量查处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及其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五)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其他违反
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制止农村药品、卫生防护品和其它商品涨价,以及借检疫为名向农民乱收费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把这项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切实取得成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在注意扩大检查覆盖面的同时,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和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明确政策,积极协调,加强督导,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尤其是趁机哄抬农村市场价格、以检疫为名向农民乱收费的,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要坚决打击,从严、从快处理。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加强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群众的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查处、及时回复;要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积极听取农村价格监督员的情况反馈,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缓解各种价格矛盾和纠纷。
(五)争取部门配合。要积极争取公安、工商、纪检等部门的支持和协助,联合行动,协同作战,增强威慑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坚持报告制度。要按规定严格实行案件查处层层报告制度,不得延报和瞒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天上午10点前,将前一天查处的案件数量和金额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同时上报典型案件(如处罚金额在千元以上的、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当事人的、社会影响较大及曝光的)。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也要及时上报。
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