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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农业税计税价格通知如下: 

  一、2003年,我省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并实行全省粮食统一计税价格,每公斤稻谷人民币1元。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以各种借口擅自提高计税价格,加重农民负担。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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