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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改变对尚未按通用名称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方式的通知
 
 
 
京价(医)字〔2003〕3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公开性、严肃性,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改变对尚未按通用名称公布最高零售价的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公示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8月1日起,不再以《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审核表》形式进行公示,改为以北京市物价局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公布,并在《北京市物价局网站》(网址:www.bjwj.gov.cn)和《北京医药价格信息》上刊登。 
  2、已经以《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审核表》形式公示的价格,其有效期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3、对企业申报的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在国家发改委和我局按通用名称公布最高零售价之前,暂按我局核定的具体价格执行。 
  4、对企业申报的属于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内的药品,我局将分期分批按通用名称公布最高零售价。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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