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单位:
我省现行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是1998年12月17日制定下达的试行价格。为了大力推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积极推广应用成分输血,切实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促进我省输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精神,结合试行价格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和邻省临床用血实际价格水平,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后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见附表。输血量不足50ml按50ml计算,大于50ml不足100ml按100ml计算,成分血不足1单位按1单位计算。
二、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
三、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价格,包含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包括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
四、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减免政策,按《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价格,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湖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鄂价农轻字[1998]424号)同时废止。
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表(略)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