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各参加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办公厅章)
二○○六年三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
举办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是为了发现和培养优秀运动后备人才,为2008年奥运会锻炼队伍,促进我国备战2012年奥运会的运动队梯队建设,推动城市体育事业的发展。运动会要勤俭节约,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7年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皮划艇、自行车、击剑、足球、体操(蹦床)、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柔道、赛艇、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摔跤、武术(套路、散打)。报名不足6个参加单位的项目将不列为正式比赛项目。
三、参加单位:
(一)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秦皇岛市、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哈尔滨市、大庆市、南京市、连云港市、南通市、无锡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台州市、金华市、绍兴市、嘉定市、合肥市、蚌埠市、阜阳市、马鞍山市、福州市、厦门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淄博市、滨州市、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三门峡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湛江市、南宁市、北海市、海口市、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贵阳市、昆明市、玉溪市、拉萨市、西安市、延安市、咸阳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北京市2个区、天津市2个区、上海市2个区、重庆市1个区具备报名参赛资格。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是否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将根据其意愿再定。
(三)各参加单位必须有3个(含3个)项目或12名(含12名)(不包括田径、游泳等个别项目指定的基数)运动员获得决赛资格的城市方可组成代表团参加开、闭幕式。否则,只能组队参加单项比赛,不组成代表团。
四、关于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三)关于运动员注册规定运动员必须按照《关于施行〈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进行注册,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参加比赛,其代表资格以2007年度注册期(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注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动员在明确了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具体代表单位(必须是运动员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城市或区)的前提下,可凭此注册证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不须变更注册到具体城市(或直辖市的区)。
(四)关于运动员交流规定
1、以运动员2005年度注册期(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依据,凡是改变代表单位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都按照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
2、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进行交流的运动员,根据协议规定,如果在2006年度或2007年度返回原注册单位,则其不按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
3、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必须符合《关于施行〈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2003年1月1日至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运动员交流之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将视各项目不同情况确定相同级别的比赛名称)前8名(含第8名)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其他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协议计分。
4、国家体育总局审核运动员交流协议的时间为两次。各代表团须按照《关于施行〈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办理运动员交流手续,并分别于2005年10月31日前和2006年10月31日前将双方协议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经审核,国家体育总局将于2005年12月31日和2006年12月31日前两次正式公布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运动员交流名单,各代表团依据交流名单和相关注册要求办理具体注册手续。
(五)台湾省有关城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另定。
(六)运动员年龄规定
项 目
运动员年龄规定
游 泳
男子: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7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女子: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8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跳 水
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射 箭
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田 径
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出生
羽毛球
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6年1月1日至1987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男女各不多于2人
垒 球
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4年1月1日至1985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3人
篮 球
男子: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女子: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皮划艇
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自行车
1988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出生
击 剑
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足 球
男子:1991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出生
女子: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6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5人
体 操
男子: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出生
团体比赛199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女子: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出生
团体比赛199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蹦 床
1991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出生
女 子
手 球
女子: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7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女 子
曲棍球
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5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3人
柔 道
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出生
赛 艇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出生
射 击
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乒乓球
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跆拳道
1990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出生
网 球
男子: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子: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排 球
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举 重
男子: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子: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摔 跤
男子:1987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出生
女子: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出生
帆 板
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武 术
套 路
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出生
武 术
散 打
1990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出生
(七)对运动员年龄的判定:按照运动员首次注册年龄来审核其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报名参赛年龄;如对运动员年龄有异议的,经核查,以其过去参加全国比赛(须列入全国竞赛计划)的报名最大年龄为准。凡不符合第六届城市运动会运动员年龄规定的,一律取消其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资格。
(八)解放军符合参加比赛条件的运动员只能代表被征招入伍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城市或区参加。各参赛代表团须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拟代表你们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解放军运动员的入伍证明复印件(均以首次入伍为准)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将下发解放军运动员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名单。各单位凭该名单和解放军注册证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比赛。凡解放军运动员退役后代表地方参加城市运动会的,如该运动员再次应征入伍,则其不能代表解放军参加全国运动会。
(九)体育院校、普通高等院校、竞技体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按照《关于施行〈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代表注册单位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要负责对所辖城市或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违反资格规定者取消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
(十一)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代表团决赛报名之后,国家体育总局将不再受理有关运动员资格的举报问题。
(十二)特殊规定
1、不参加国家指派的出访任务和备战奥运会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消其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资格。
2、如果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某一项目的决赛时间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资格赛或世界锦标赛的时间相冲突或间隔一个月之内,则调整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该项目的决赛时间。
3、如果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某一项目的决赛时间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资格赛或世界锦标赛的时间间隔一个月以上,则各中心应同意适龄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城市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决赛。
4、如果各国家队参加的不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资格赛或世界锦标赛,则各中心应同意适龄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城市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决赛。
五、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各运动队人数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报名。
(二)武汉市队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的决赛。
(三)各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回原单位参加比赛,占代表团名额;凡被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参加亚洲和世界性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该项目预选赛有冲突的,经批准,运动员可以直接参加决赛。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凡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的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 4人(含 4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运动员人数;运动员总数在 5-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 5人;运动员总数在51- 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 4舍 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报 1名工作人员; 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 7舍 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报 1名工作人员。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5-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100人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2人; 101- 150人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3人;151- 200人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4人; 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5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因工作需要可另增设副团长1-3人,不占代表团团部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五)各代表团运动队医生:各代表团根据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的项目的运动员人数)按照下述比例配备医生数额。具体为:
1-12名运动员 配备1名医生
13-24名运动员 配备2名医生
25-36名运动员 配备3名医生
37-48名运动员 配备4名医生
49-60名运动员 配备5名医生
61-72名运动员 配备6名医生
以此类推。在运动会开幕前30天进行的决赛报名时,按上述比例配备的所有医生都须指定在某一个项目中进行工作。该指定项目比赛结束后,如仍需到其它项目继续工作,可在决赛报名时申请增加副卡,按超编人员对待,一切费用自理。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全国各单项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在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决赛中,除部分有纪录项目按照规则规定,确实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名次,不出现并列。
(三)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进行预选赛,并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名额参加决赛。
(四)预选赛的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规定自行确定;决赛的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
七、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或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或被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八、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垒球项目奖励前8名,如果参加决赛的队数不足8名的,按照实际参赛队数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11名)以上运动员(队)参加的,奖励 8名; 8名至10名的,奖励 6名;5名至7名的,奖励3名; 3名至4名的,奖励 1名;2名(含2名)以下的,不进行比赛。
(二)足球、篮球、排球、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垒球项目获得前 3名的队,分别按 2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
(三)获得足球、篮球、排球、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垒球项目前8名的,分别按18、14、12、10、8、6、4、2分进行统计;获得其它项目前 8名的,分别按9、7、6、5、4、3、2、1分进行统计。不足录取名额的计分,按各项目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统计。
(四)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并列,则继续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统计。
(五)各项目获得比赛前 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六)设“创超世界纪录奖”,办法另定。
(七)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九、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二)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是: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代表团须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附表一)书面报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二)预选赛报名:原则上在各项目赛前30天进行,具体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决赛报名:报参加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原则上在开幕前30天进行,具体时间和规定另行通知。决赛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各代表团团部人员报到时间待定;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组委会将负担各项目运动队编内人员的住宿等有关费用,但各运动队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等。如各项目竞赛规程有明确报到时间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但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
(五)裁判员及仲裁委员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 1天离会;如个别项目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报到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另行通知。
十一、代表团团旗: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 2×3 米。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二、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