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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发放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的有关要求,做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发放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批复文件报我司备案,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复但尚未报我司备案的文件(包括原经贸部门批复的文件)应于2006年1月10日前报我司备案。我司将根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备案情况发放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联 系 人:蔡勇 陈跃红 
  联系电话:85226393 85226390 
  传 真:65129571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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