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加强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合肥市(含部属、省属驻肥单位)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保证我市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要害部门、要害部位,是指对全市或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安全起决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门或部位。主要包括:
(一)省、市党政首脑机关和为省、市领导人以及重大政治性活动服务的部门。
(二)重要内、外宾经常活动的场所和住
(三)供水、供电、供气和民航、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部门。
(四)国防尖端、重要科研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重要仓库。
(五)掌握重要秘密及生产指挥决策的职能部位。
(六)对产品的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装配、检验等关键部位。
(七)储存贵重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和珍贵文物等部位。
(八)国家金库和储存贵重票证、凭证的关键部位。
第四条 确定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应履行如下审批手续:由各单位保卫部门填写“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审定登记表”,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定,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要确定分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领导人,制定和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失密、防火灾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并纳入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担任。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
(一)被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
(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三)有进行各种破坏活动迹象和犯罪嫌疑的人员。
(四)精神病人和呆傻人员。
第七条 调配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事先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对要害部位人员的政审,由本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负责。对不适合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安全隐患,要责成所属部门限期解决。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特别重要的要害部位,要安装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配备足够的警卫或执勤人员,加强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安全保卫档案。并由保卫部门理。
第十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发生事故,本单位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及单位主管领导人,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以必要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和具体解释,授权市公安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