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原统一制定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进行了修改。现就修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及其使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修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自2006年1月1日起使用,原我局制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停止使用。
二、 修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为我局使用版本,由我局统一印制。
三、 自2006年起,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使用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各省林业厅(局)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本省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参照我局版本自行制定和印刷。
附件: 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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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 存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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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 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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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联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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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联 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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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联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