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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原统一制定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进行了修改。现就修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及其使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修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自2006年1月1日起使用,原我局制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停止使用。 
二、 修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为我局使用版本,由我局统一印制。 
三、 自2006年起,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使用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各省林业厅(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本省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参照我局版本自行制定和印刷。 
附件: 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日  
 
//www.forestry.gov.cn/lyjgb/image/15.jpg 
 
 
第一联 存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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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 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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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联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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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联 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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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联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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