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辽宁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暂住人口除《办法》中规定的外,还包括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尚未落常住户口的和外地驻抚办事机构散居社会的工作人员。
二、《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本规定第一条的人员暂住时间不超过三十日的,到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登记;暂住超过三十日不满三个月的,持住户户口薄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暂住三个月以上的,由户主或本人持住户户口薄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发给《暂住户口薄》,户主或本人须交《暂住户口簿》工本费。
三、《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暂住三十日以上的,持住户户口簿及本人证件,到暂住地居委会申报暂住登记。
四、《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时,须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并交《暂住证》工本费、管理费和押金。
五、私人出租房屋给暂住人口居住的,需经当地公安派出所检查批准,发给《收留暂住人口允许证》后,方可收留暂住人口。出租房屋者须交《收留暂住人口允许证》工本费、管理费。
六、在申报暂住登记时,须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两份。暂住人口离开前,须办理注销手续,缴回《暂住证》、《暂住户口簿》、《收留暂住人口允许证》,将《暂住证》押金退还本人。如不办理注销手续,押金上缴国库。
七、《暂住证》、《收留暂住人口允许证》的有效期限:
1、《暂住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暂住时间,可持《暂住证》在期满三日前,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原证收回,重新发给《暂住证》。
2、《收留暂住人口允许证》有效期为一年。半年进行一次审验,有效期满,重新核实发证。租用人中止使用时,收回《收留暂住人口允许证》。如再出租,重新办理手续。
八、实行聘用暂住人口协管员办法。各公安派出所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设专职协管员若干人。每人每月发给补贴三十至五十元,从公安派出所留存的管理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分(县)局留存的管理费中调剂。
九、对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1、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暂住户口簿》、《收留暂住人口允许证》或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弄虚作假申报登记或申领《暂住证》、《暂住户口簿》、《收留暂住人口允许证》的;故意涂改、伪造《暂住证》、《暂住户口簿》、《收留暂住人口允许证》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十、本规定中各种收费标准和费用的管理办法,由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另行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