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劳动局、区人事局<<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号、52号通知规定,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已经发给了生活补贴费,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问题仍未有具体规定。现根据劳动人事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对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可由发给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发给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十二元。
二、我区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三、已享受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的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按自治区民政厅通知执行。
四、对于上述人员退职后又受聘或重新参加工作的,不再发给生活补贴费。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退职人员,如单位有负担能力的,可以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