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日本长期贸易协议
中国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和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根据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和贸易协定的精神,在平等互利、互通有无、进出口平衡的基础上,为发展两国间长期、稳定的经济贸易关系,经友好协商,在各自取得本国政府的支持下,就中国向日本出口原油和煤炭,日本向中国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建设器材的长期贸易,作为中日两国间贸易的一部分,签订协议如下: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双方各自的出口总金额为一百亿美元左右。
年 度 数量单位 原 油 炼焦煤 动力煤
1978年 万吨 700 15-30 15-20
1979年 万吨 760 50 15-20
1980年 万吨 800 100 50-60
1981年 万吨 950 150 100-120
1982年 万吨 1500 200 150-170
双方同意,本协议第六年度(一九八三年)至第八年度(一九八五年),中国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的商品、数量,将于一九八一年内协商确定。本协议的后三年,中国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的原油、煤炭的数量应在本协议第五年度数量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
本协议第一年度(一九七八年)到第五年度(一九八二年),日本方面向中国方面出口的技术、成套设备约七十亿至八十亿美元,建设器材约二十亿至三十亿美元。双方同意,每年以签订合同的金额为确定的金额。
双方同意按照合理的国际价格和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交易。
中国方面为中国银行,日本方面为东京银行,两行采取必要的统计措施,互相进行联系。
中国方面为中国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办事处,设在北京;日本方面为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事务局,设在东京。
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合同非经双方合同当事人同意,不得撤消。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进行修改。
中国中日长期贸易 日本日中长期贸易
协议委员会主任 协议委员会委员长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