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皮革制品清洗保养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促进提高服务质量和发展服务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山东省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从事皮革制品清洗保养的单位(以下简称保养单位)。凡达到质量等级标准的保养单位都可取得相应的质量等级证书。
第三条 清洗保养的皮革制品是指:皮革服装、皮革家具、皮革汽车套垫、皮包等皮革制品和裘皮制品(含毛领、毛皮服装)等。
第四条 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中心设在山东省皮革工业研究所。
第五条 保养单位质量评定等级分为三级:一级最高,三级最低。
第六条 保养单位取得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证书的必备条件:
(一)保养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工作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相一致。若保养单位为非独立注册的,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皮革制品的清洗保养。
(二)保养单位必须具备与清洗保养质量等级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仪器设备、专用材料。
(三)保养单位必须具有与清洗保养质量等级相适应的、且能保证清洗保养质量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该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过山东省皮革工业检测中心的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 “皮革制品保养工职业资格证书”)。
(四)保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料(包括质量手册、相关标准、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清洗保养记录等),并应有相应的服务承诺。
第七条 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制定《山东省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受理保养单位的质量等级申请;对申请材料及现场条件进行评定,对评定合格的保养单位发证并授牌。
第九条 为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凡从事皮革制品清洗保养的单位必须取得三级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资格。
第十条 二级、一级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资格的申请,可由保养单位自愿向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 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对于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较多的保养单位要进行跟踪调查,经调查确实达不到要求的,降低其质量等级直至收回质量等级证书和匾牌。
第十二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公布获得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的保养单位。
第十三条 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严格按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