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以上面值)等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调整部分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2]593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并鉴于你局因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对部分普通发票进行了改版,同意你局对换版后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以上面值)等部分普通发票收取工本费,具体发票种类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京价(收)字[2002]273号文件同时废止。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表(略)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