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车场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确定北京市停车场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2]496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并鉴于你局对新版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采用了数字喷码技术等防伪措施,同意你局使用的新版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收取工本费每本(50份)2.5元。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