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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各直属机构、各部属、省属在汉单位: 


  为了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加速城市综合开发,控制零星建筑和基本建设规模,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实现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提高城市功能和社会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市实际情况以及其他城市的经验,经研究,特就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规划区及规划发展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等建设项目,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凡纳入统一开发区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五十元。 
  2.旧城区内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一百五十元。 
  3.左岭、花山、九峰、东西湖区等城市外围地区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三十元。 
  4.十五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含十五层)按上述各类标准减收百分之十。 
  5.城镇居民改建私房,按新增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三十元。 
  三、党政机关、中小学校舍、托幼和社会福利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许可证时,按规定标准一次向市规划局交清(补办建筑许可证的单位,加倍收取配套补偿费)。个人改建私房,向所在区规划管理办公室交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按《武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由市建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汉阳、武昌、黄破、新洲县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配套补偿费的收取,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订,但应低于市区的收费标准。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规划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武汉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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