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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

四川省派遣临时出国以及赴港澳地区人员和邀请国外以及港澳地区人员来川事项 (以下简称出国和来川事项),除按中发 (1985)10号文件第二、三条的规定办理以外,其他按以下办法归口管理,分级审批: 
  一、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报请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审批的出国和来川事项,由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上报。 
  2、报请中央、国务院归口部门 (外交部、经贸部、国家科委、文化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中央宣传部、中央联络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出国和来川事项,经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主办部门上报归口部门。 
  3、副地专级以上干部的出国事项。 
  4、除了中发 (1985)10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赴港澳地区事项,由主管部门报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征得港澳工委同意后批复,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备案。 
  5、会签我省各部门派遣的重要团、组和人员 (副省长级以上干部)出国及邀请重要的外国人来我省访问的上呈报告。 
  二、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分管省人民政府外事工作的领导成员审批: 
  1、文教专家、短期讲学者、进修生、留学生、研修生、短期轮训班和按协议交流的学生的出国和来川事项,以及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和访问学者的亲属来川探亲事项。 
  2、教育考察、教学访问和进行校际交流的出国和来川事项。 
  3、已建立友好城市关系之间的互访事项。 
  4、参加非科技性的一般学术会议人员的出国和来川事项。 
  三、由分管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外事领导小组成员代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出国和来川事项。 
  2、已经批准立项的引进技术设备考察、培训、金融信托投资,经济合作和承包业务方面的出国和来川事项。 
  3、出国和在川举办规模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展销会。 
  四、由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外事领导小级成员受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审批: 
 
  1、科学技术考察、访问、合作研究和科学技术交流方面人员的出国和来川事项。 
  2、出席一般性的国际科学技术会议。 
  3、商谈我省同国外的科学技术交流、科学技术协定、协议的出国和来川事项。 
 
  4、省属及省属以下单位在我省召开国际性科学技术会议和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会、陈列会、交流会的出国和来川事项。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 
  重庆市在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开展的对外经济和科学技术交流时,市政府可审批市级 (不含市级)以下人员的出国事项和国外非官方人员的来渝事项。但应报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备案。 
  六、其他出国和来川事项,均由主办部门报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权限审批。 
  七、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同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或会签。涉及对外政策的敏感事项,主办部门应同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签;会签之前,省外办应请示并得到外交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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