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促进我市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鲁政发〔2000〕4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振兴纲要》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方针、政策,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战略思想,从发展和稳定的高度来对待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要把质量振兴目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工作目标和打假工作要求,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我市质量总体水平稳定提高和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严格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重视和支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对本地区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领导机构,定期研究和解决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当地发生的重大质量案件和重大制假售假行为负责。要定期听取有关部门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彻底清理和废止影响打假工作的行政规定。
三、逐级建立质量和打假工作部门职责分工体系。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的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质量和打假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政府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各行政区域内的质量和打假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仍是当地政府的质量和打假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突出抓好质量和打假工作。具体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质量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的优势,保证质量和打假工作有效运行;
2、受政府指派统一协调重大质量问题和打假工作,依法处理质量和打假工作的有关问题;
3、收集质量信息,并定期向各级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告;
4、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质量问题的处置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5、根据同级政府的要求,检查质量和打假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开展打击制假售假的活动,惩处质量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的打假行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大案要案,依法处理制假售假犯罪分子和阻碍打假工作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打假工作秩序。
(三)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教育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企业加强管理,增强素质,提高质量水平。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质量和打假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建立质量和打假工作考核制度。市对区县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实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制订和组织实施质量振兴计划以及实现质量目标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情况;
(三)重点产品依法生产的情况,包括依法执行标准的情况、法定发证产品取证情况(如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等;
(四)重点产品质量水平,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通过质量认证情况等;
(五)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制假售假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治理整顿情况;
(七)对大要案及重要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的情况;
(八)对抵制和妨碍打假工作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对制假售假及质量违法行为的地方保护问题。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每年考核结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公布。
五、要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失职、失察、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领导、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区假冒伪劣问题较严重,形成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集散地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
(二)因领导、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区质量问题严重以及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上级要求治理的本地区区域性严重质量问题和假冒伪劣产品整顿不力,社会影响严重,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重要事件隐匿不报或不及时上报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五)以行政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方式庇护、纵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六)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不履行规定职责,甚至有意放纵违法行为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不履行规定职责,甚至有意放纵或者参与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实际,建立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责任考核,切实把行政领导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