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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0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称《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决定于2001年5月至7月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及范围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财政部门为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单位对外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核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整个执法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专员办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力争使本次检查的质量与工作成效在历次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本次检查的重点确定为民航、冶金、纺织、医药行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另外、少数施工、房地产、石化等行业的企业根据需要也列入本次检查之列。同时,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从2001年起,将行政事业单位纳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范围,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 
  上述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单位,也包括部分地方单位,各专员办要加强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凡是财政部历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已检查过和已列入本次检查名单的单位,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 
  二、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主要采取专员办就地直接检查的方式,个别单位实行跨省交叉检查。多个检查组涉及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由财政部统一协调,确定牵头的专员办组织联合检查。 
  检查工作以专员办检查人员为主,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聘用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聘用人员所需的费用,由财政部根据检查质量和实际工作量,按有关标准支付。 
  三、检查重点 
  各专员办要按照新修订烩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结合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特殊管理要求等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有无账外账。 
  2.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政策是否前后一致。 
  4.会计凭证是否合法,账证、账账、账表是否一致。 
  5.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6.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7.资产是否真实。货币资金、存货是否按规定实施盘点,盘点方法是否正确,有无账实不符的情况;应收队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结算事项是否清晰、真实;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等是否合规。 
  8.材料差异的分配、产品成本的结转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虚列成本和费用。 
  9.对外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对企业具有怎样的影响程度,对外投资是否及时记账,对外投资损益是否按规定正确核算人涨。 
  10.收入是否正确核算,各项其他收入是否入账,有无虚增收入或隐匿收入的情况。 
  11.负债是否真实。是否有对外担保事项,对外债权、债务纠纷情况。 
  12.纳税调整是否真实,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无偷逃税收的问题。 
  13.出售公有住房和发放住房补贴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结转未分配利润的住房周转金是否正确。 
  14.是否按审计意见调整或重新编制年度会计报表。 
  15.对民航各机场、航站核实2000年度所得税应交、已交情况,亏损机场1999年、2000年亏损情况,实际收到上级单位的补贴情况(包括省局、地区局、民航总局的亏损补贴)。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资格,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执业注册会计师是否取得执业资格。 
  2.是否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规定签订业务约定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的规定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3.是否完整地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 
  (1)是否审查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货币资金的审计,是否索取了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2)是否对库存现金进行了盘点;对短期投资的审计,是否对有价证券进行了清点; 
  (3)应收、应付账款的审计,对其债权、债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函证,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函证时,是否采用了相应的替代程序; 
  (4)对存货的审计,是否进行了监盘,抽样方法是否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规定,对存货的计价是否进行了测试; 
  (5)对固定资产的审计,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实地检查,对折旧的计提是否进行了复核计算; 
  (6)对长期投资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有关的合同及授权文件,是否审查了长期投资收益核算的正确性; (7)对所有者权益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投入资的验资证明或其他证据,对企业调整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以及弥补住房周转金赤字情况是否进行了审计鉴定,对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是否进行了验证; 
  (8)对各种收益的审计,是否审查了与之相关账户的关系,是否存在重要审计遗漏事项,是否检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 
  (9)对成本的审计,是否核查了产品成本计算及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 
  (10)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审计,是否检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核查了相关计提方法与计算过程; 
  (11)是否了解了企业的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是否进行了调查和取证; 
  (12)是否审查了实收资本到位和核算情况; 
  (13)是否审查了与税收相关的事项。 
  4.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记录是否真实详细,已审过的审计程序和过程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是否如实得以体现,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公正、真实。 
  四、有关要求 
  (一)各专员办要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实施检查工作。要认真制定检查计划,下达检查通知书;进入被查单位后,要深入细致做好检查工作,认真编制工作底稿;对查出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划清单位的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在充分听取被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出具结论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并跟踪落实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于查出的违法会计行为,除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确保事实清楚、数据无误的前提下,根据处理处罚决定拟定公告事项。 
  (二)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专员办要认真进行总结,于8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等材料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上报材料包括:(1)总结报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表(附报软盘),总结报告应侧重对检查结果的分析、归纳和对检查工作的体会并提出建设性意见;(2)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建议;(3)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的“委托检查付费申请表”(包括与事务所签订的协议);(4)被查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5)各机场、航站2000年度所得税应交、已交情况,亏损机场1999年、2000年亏损情况,实际收到上级单位的补贴情况(包括省局、地区局、民航总局的亏损补贴)以文字材料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6)对检查结果的分析性材料或其他专题材料。典型案例和专题材料可不受时间限制,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例或行业政策、体制改革中暴露出的问题,随时整理及时上报。 
  (三)本次少数交叉检查组的联系接待事务由被直地区专员办负责,检查费用由检查组所在专员办结算支付。 
  五、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精神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并把此项工作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的重要形式。在时间安排上,与专员办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同步进行,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力争取得好的检查成效。 
  六、有关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另行发文布置。 
  附件: 
  一、会计信息质量抽直表(略cg\2001-9\p8) 
  二、200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名单(略) 
 
 
20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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