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加强我市城市供水管理,保护和合理使用水资源,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城市用水应当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原则,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
二、目前在城市供水管网敷设范围内使用自备并取水的,原自备并应当停止取水,改接自来水管网供水,并封闭原地下水并。凡在2001年5月30日前改接自来水的,给予免征供水设施增容费的优惠。
已改接使用城市自来水的,不得再启用自备并取水。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在城市供水管网敷设范围内确需继续使用自备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001年4月30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取水。逾期末办理者,视为非法取水,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继续使用自备并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将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并逐步递减取水量。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未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律不得开凿新机并取用地下水,不得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