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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使用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加强我市城市供水管理,保护和合理使用水资源,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城市用水应当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原则,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 
  二、目前在城市供水管网敷设范围内使用自备并取水的,原自备并应当停止取水,改接自来水管网供水,并封闭原地下水并。凡在2001年5月30日前改接自来水的,给予免征供水设施增容费的优惠。 
  已改接使用城市自来水的,不得再启用自备并取水。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在城市供水管网敷设范围内确需继续使用自备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001年4月30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取水。逾期末办理者,视为非法取水,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继续使用自备并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将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并逐步递减取水量。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未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律不得开凿新机并取用地下水,不得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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