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部分调整建材行业工程设计收费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建)委、建材局(公司),局属设计研究院:
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150号文《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建材行业六年多来执行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具体情况,现对原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和补充(见附件)。
调整的内容按建设部建设〔1991〕150号文规定,仅对建材行业设计收费标准中按生产能力为单位的定额进行调整,即对水泥专业与平板玻璃专业项目进行调整,其余按概算投资额百分比收费的专业项目不做调整。
补充的内容是考虑到自1984年以来出现的新工艺、新技术的实际情况,原收费标准没有包括这些内容,造成工程收费无标准,因此必须进行补充。
为了贯彻执行“补充规定”,做如下几点规定:
1.各设计单位必须按标准规定取费,不得自行提高取费标准或重复计取费用,不得收取标准外任何其它形式不合理费用。
同时,为促进实行设计招投标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保证设计单位在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工作深度的前提下进行,各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设计取费标准,更不得以设计费的高低作为选择设计单位的依据。
有关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按标准执行。
2.设计收费是指在正常设计周期内完成规定设计范围内容与深度的取费,为保证设计质量,一般不得任意要求缩短设计周期。特殊情况,在确保设计质量的前提下,可由合同双方协商,适当提高设计收费。
3.我局综合计划司是建材行业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业统一归口管理。若对标准规定不明确的事项,需事先报局综合计划司批准后执行,不得自行解释或补充。
4.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后,为增加设计单位自我发展能力,可考虑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5.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已签合同的,根据实际执行完成的程度,未完部分可按新的补充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建材行业工程设计收费补充规定。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建材行业工程设计收费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是对1984年国家计委(1984)596号文颁发试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建材篇(以下简称《建材设计收费标准》)的补充及部分调整。
1.按建设部建设(1991)150号文精神,原1984年收费标准中按生产能力为单位的定额收费项目,即水泥项目和平板玻璃项目,其收费标准自一九九一年起,在原定额基础上乘以1.6系数执行。本补充规定第2条所列补充定额也一并按乘以1.6系数执行。今后根据国家每年涨价系数递增定期调整,但收费额最高不超过概算投资的2%。
2.《建材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水泥工厂整体工程设计收费是在湿法回转窑、半干法立波尔窑和干法中空窑等老生产工艺方法的基础上测算的。近年来出现的预热器、预分解炉窑新型干法工艺线,其设计工作量较前者超出35%左右。因此这次补充了新型干法生产工艺线的收费定额(见表一),湿法工艺等收费定额维持原标准不变。
玻璃工厂整体工程设计收费定额是在引上法老生产工艺方法的基础上测算的。近年来出现的浮法生产工艺线,其设计工作量也有较大增加,这次也予以补充(见表一)。
原按(84)建材基字873号文执行的新技术费规定作废。
3.《建材设计收费标准》适用的范围是工程设计中的设计劳务费,内容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不包括资源地质勘探配合、项目建议书、厂址选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调整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试生产调试及超过合理施工工期的技术服务等非常规工作量;也不包括生产线自动控制软件及相应硬件的技术开发工作量。
整体工程设计收费定额系指工程设计费,不包括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表一
水泥、玻璃工厂整体工程设计收费补充定额
┌─────────┬────┬────┬───┐
│ 规模 │ │ │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生产工艺 │ │ │ │
├─────────┼────┼────┼───┤
│新型干法水泥厂 │3.1 │ 4.1│4.7│
│(元/吨水泥) │ │ │ │
├─────────┼────┼────┼───┤
│浮法玻璃厂 │0.8 │0.9 │1.0│
│ (元/标箱) │ │ │ │
└─────────┴────┴────┴───┘
4.按1984年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统一规定,工程设计费中未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费用,根据国家计委(88)30号文件精神,施工图预算文件满足我局颁发的《建材工程设计概、预算统一编制办法》规定的内容及深度,编制费用可按总说明中第七条,即按工程设计总费用的10%计取。非设计原因造成的概算变更所做的概算调整按工程新增投资额的0.5%计取。
5.承担主体设计的单位,负责设计文件的汇编、统一技术条件、设计联络等工作量,按工程总设计费的3-4%增加设计费。
6.有引进设备或技术的工程项目,因增加对外询价、技术和商务谈判、设计资料翻译、参加设计联络以及消化转换技术标准等,所增加工作量可按引进设备及技术的外汇额度的2-3%计取。
7.现行收费标准中(包括补充规定)未及的项目,其设计收费一律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