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夜景灯光设置规划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
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夜景灯光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依附于建(构)筑物或独立设置,用于美化、亮化、装饰、宣传、广告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夜景灯光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本市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夜景灯光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市政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市夜景灯光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建设、电力、园林、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夜景灯光的设置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设置夜景灯光;
(一)广场、车站、机场等城市重要公共场所的工程项目;
(二)城市沿街地段、主干道两侧的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高架桥、立交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四)风景旅游区、城市景观视线通廊保护范围卢的工程项目;
(五)其它城市标志性工程项目和重要高层建筑;
(六)户外广告、牌匾。
第七条 拟建建筑高度超过民航管理有关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设置导航灯。
第八条 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夜景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市夜景灯光建设规划,其夜景灯光设置设计方案须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规划要求。
第九条 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竣工申请规划验收前,应由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对工程项目进行夜景灯光设置专项验收,未经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
第十条 城市规划、市政市容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夜最灯光的设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夜景灯光设置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