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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夜景灯光设置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夜景灯光设置规划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夜景灯光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依附于建(构)筑物或独立设置,用于美化、亮化、装饰、宣传、广告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夜景灯光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本市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夜景灯光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市政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市夜景灯光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建设、电力、园林、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夜景灯光的设置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设置夜景灯光; 
  (一)广场、车站、机场等城市重要公共场所的工程项目; 
  (二)城市沿街地段、主干道两侧的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高架桥、立交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四)风景旅游区、城市景观视线通廊保护范围卢的工程项目; 
  (五)其它城市标志性工程项目和重要高层建筑; 
  (六)户外广告、牌匾。 

    第七条   拟建建筑高度超过民航管理有关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设置导航灯。 

    第八条   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夜景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市夜景灯光建设规划,其夜景灯光设置设计方案须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规划要求。 

    第九条   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竣工申请规划验收前,应由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对工程项目进行夜景灯光设置专项验收,未经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 

    第十条   城市规划、市政市容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夜最灯光的设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夜景灯光设置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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