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根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02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或暂定资格,并已在建设部备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达到《办法》第八条规定甲级资格标准的,可申请甲级资格的认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甲级资格认定时,应当按照《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关,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三、申报受理时间:建设部于2002年7月1日开始受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的申报,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02年7月31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受理时限内,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样式见建建[2000]173号文附件1)及附件材料各一份,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逾期将不再受理。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四、今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的申报和公告将全部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各申报单位应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统一开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联网管理客户端软件,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建设部
二○○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
十条的要求填报,其中:
1、表一“人员情况”只填写专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数,“资金及经营情况”应填写申报上一个月的财务情况;
2、表二“主要招标代理项目”应以建设工程项目为最小的填报单位,不得分标段填写;
3、表三和表四应由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本人填写,并签名;
4、表五“专职人员名单”应填写专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名单,并且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律填入表六;
5、表七“技术经济专家库”人员,需符合《
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的要求;
6、表八“营业场所”应当写明办公地点和办公建筑面积,“设施和办公条件”应当写明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和应用情况以及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数量;“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列明已有的业务、人事、财务等规章制度名称;
7、表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简历”包括企业成立、变更、发展的历程等;
8、表十“内部职能结构情况”应当将企业的组织类型填写清楚;
9、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表十一中签名,并对申请材料的整体真实性负责。
二、附件材料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代理机构章程;
3、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4、出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近三年(1999-2001)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清单(每项业务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每项业务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齐全,方可计入业绩);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身份证;
7、企业专职人员的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凭证和身份证,以及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8、企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全文。
三、附件材料中的各类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并加盖初审部门的确认章。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附件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统一用A4纸;
2、按照上述第二项规定的附件材料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并附有目录;
3、每个申报单位的附件材料一般只装订成一册;如果分册装订,应当注明共几册和每册编号。
五、所有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非中文,需附中文译本。
六、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七、直接接受申报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申报单位填写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