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对长沙中意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中意公司)违反规定配股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实,长沙中意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布其招股说明书,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在《深圳时报》上公布了其九四年度的配股说明书。这一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增资时间“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的规定。
为严肃
证券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长沙中意公司给予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