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1991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即将开始,现就发行工作的若干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
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财政部门多渠道办理。为此,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去年多渠道办理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基础上,依靠当地政府认真抓好各项组织措施的落实。鉴于今年国库券发行量大、任务重,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有关任务分配、编制券面领用分配计划等准备工作;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应积极做好有关国库券调运、款项入库的准备工作,通力合作,以确保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的完成。
为改革国债发行推销方式,逐步从以行政手段发行向以经济手段通过市场撤销过渡,各地在总结去年柜台销售经验的基础上,除继续采取单位组织认购的形式外,还应因地制宜,尽可能采取柜台销售、承购包销等多种发行方式,为建立完善国债发行市场创造条件。
二、国库券面的调运、领用和销毁
(一)为适应多渠道办理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需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需国库券面额及数量计划,将国库券调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同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将国库券逐级分发至基层人民银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任务后,应召集银行、财政、邮政各主管部门,结合已调入的券面情况和本地实际,协调各部门对券面的需求,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地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各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任务时,均比照上述办法编制本地区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在编制券面领用分配计划中,要注意不同面额票券的搭配,努力做到方便推销和购买。
(三)参与推销的银行、财政、邮政县(城市区办事处)以上的单位(以下简称各管辖部门)在办理国库券领用时,应持本部门的介绍信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领取手续。国库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开出“1991年国库券领用通知单”(表式一,共三联),第一联国库部门留存,凭以记载表外科目帐;第二联送发行部门办理出库;第三联交领用单位。人民银行发行部门根据国库部门开出的国库券领用通知单,办理国库券出库手续。有关各管辖部门对本系统所需券面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一次领走,以尽量减少领用次数。领出的国库券要设立登记簿保管,认真填列从银行领取和在本系统分发的国库券数额、券别、张数和起讫号码,做到帐实相符。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于国库券交款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填制发行结束报告表上报总行。参与推销的各专业银行应抓紧有关帐务、实物的清理工作,同时将本系统推销剩余的国库券与发行上划数、领用数核对无误后,集中交回原领取行,交回的国库券数额,必须等于领用数减发行上划数,在全国发行工作结束后,由人民银行统一组织销毁,销毁报告表应于次年五月底前上报总行;参与债券推销的财政、邮政部门应参照人民银行国库券销毁的有关规定将发售剩余的国库券自行组织销毁后,向原领取行报送销毁清单。销毁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留财政、邮政部门,二联送原领券行。
(五)凡由财政部门组织试行承购包销的机构,由组织包销的财政部门将所需券面一次从人民银行领出,统一组织调运和销售;包销机构所收款项应通过领券单位(即组织包销的财政部门)分次划入原领券行。
三、购买、交款办法
(一)国库券的推销采取单位组织认购和柜台销售相结合的办法。城乡职工、居民个人、个体工商业户、农业和部队个人均可到当地银行、财政、邮政部门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经办单位)办理购买交款手续,也可由职工、个人所在单位(居民由街道办事处、农民由农村行政村、解放军由部队系统)组织认购,统一到各经办单位办理交款。
(二)单位统一代办职工个人认购国库券时,应填写“1991年国库券单位代个人交款凭证”(表式二,共五联),经办单位在审核无误后,办理收款(现金或转帐支票)手续,并发给交款单位相等金额的国库券。该交款凭证第一联由经办单位暂时留存,每日营业终了随款项上报;第二联经办单位代付出传票;第三联经办单位代收入传票;第四联为退给交款单位的回单;第五联由交款单位转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个人直接到柜台购买国库券时,应填写“1991年国库券个人柜台交款凭证”(表式三,共两联),经办单位在核实所收款项后,发给相等金额的国库券。个人柜台交款凭证第一联留存经办单位,作经办单位进行个人交款日汇总的原始凭证;第二联经办单位代收人传票。
(四)单位代办个人购买国库券的款项,应按月到经办单位办理交款手续,不得留在单位或作为储蓄存款,更不得挪用;经办单位收款后,要尽可能按代交单位的要求同时发给所需面额的国库券。
四、款项入库、上划
(一)各银行经办单位对代收的国库券款,以“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核算,财政、邮政部门的经办单位,应设立相应科目,均不计利息。
(二)凡办理国库券发行业务的县(城市区)以上各级财政、邮政部门,均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待缴国库券款专户”,并按本级所属各经办单位的名称设立登记帐,本级所属各经办单位代收的国库券款项,统一计入该专户。
(三)各经办单位代收的国库券款项,必须按日上划本系统县级管辖部门,并随款附送单位代办个人交款汇总清单、个人柜台交款汇总清单。
(四)各县级管辖部门收到经办单位的上划款项后,应对附送的单位代办个人交款汇总清单和个人柜台交款汇总清单作汇总整理,并按照“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余额(“待缴国库券款专户”金额)填制“一九九一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日汇总表”(表式四,共两联),于当日将款项直接划入当地人民银行。交款日汇总表第一联随划款报单(缴款通知书)送当地人民银行,第二联留存。
(五)各县级人民银行收到管辖部门划来的国库券款项后,对附送的交款日汇总表作汇总整理,填制“1991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表式五,共三联),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36号文的规定办理款项上划。交款汇总单第一联随款项送上级行,第二联送当地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留存。
各地要积极组织债券款项入库,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挪用。
五、报告制度
为便于及时掌握交款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在发行期内,应于每月8日前用电报、传真或电话报送上月末累计交款入库数,其上报数字必须与同级国库核对一致;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积极配合月报数字的统计、对帐工作。
(二)在认购和交款期间,各地可采取简报、情况反映等形式,及时反映好的典型事例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交款结束后,应报送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交款情况,各阶层购买国库券负担水平分析,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并附送“1991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统计表”。
有关交款情况统计项目代号、电月报表式、交款情况统计表,由财政部随同特种国债交款表式另行下发。本文所附各表各地在印制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
一、19 年国库券领用通知单(略)
二、1991年国库券单位代个人交款凭证(略)
三、1991年个人柜台交款凭证(略)
四、1991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日汇总单(略)
五、1991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