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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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