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登记的通告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登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须到住所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登记。
本通告所称房屋租赁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经营活动。
二、登记时间2004年3月10日至3月25日
三、登记应携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等材料原件。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请下载《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情况登记表》、填表盖章后交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表格行数不够可继续添加)。
附件:房屋租赁代理机构登记表(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