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搞活西宁市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和市场流通,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拉动西宁市社会经济发展,按照放宽政策、搞活市场、刺激消费、促进投资的原则,根据《国务院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凡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含房改标准价)者,均可直接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交易和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停止执行市教总(1999)311号《关于中小学校园内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暂行规定》,校园内已购公有住房均可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教育系统人员可优先购买。
三、严禁各单位以任何理由扣压职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单位发放后,单位仍拒不发放职工《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四、鼓励居民换购住房。原住房出售后,3年内卖方又新购买普通住房的,按产权兑换对待,其价值相等部分免交契税。
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收益金交纳标准由0.8%降低为0.5%。
六、对列入危旧房改造片区的直管公房承租户,未参加过房改,在拆迁安置时要求货币安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承租人可按拆迁评估价的70%买断公房使用权,鼓励在市场上购买自用住房。
七、经房屋出租人同意,依法合理取得的直管公房承租权可以有偿转让,转让后受让人与出租人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八、凡在西宁市购买7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房屋所在地辖区内落户。
九、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公民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15万元调整到20万元;外州县单位职工在西宁购房的,西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给予公积金贷款支持。
十、放宽贷款抵押条件。凡公民个人申请住房贷款以现住房抵押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含1999年9月1日后新建的商品房),可暂不作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要求。
十一、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证时限。凡产权来源清楚无纠纷、证件资料符合国家规定、手续齐全的房屋,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初始登记不超过5个工作日;转移登记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变更登记不超过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不超过5个工作日;注销登记不超过5个工作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不超过1个工作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超过1个工作日。
十二、停止各单位房改调房的审批,鼓励职工通过市场改善住房条件。
十三、进一步加大直管公房出售力度,取消原直管公房出售的各项限制性规定。直管公房售房款按有关规定提取维修基金和房管所改制资金后专项用于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
十四、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房屋管理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可向职工出售;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房也可向职工出售。
十五、放开我市房产测绘市场,积极鼓励和引进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队伍从事房产测绘。房产测绘市场实行准入制,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十六、鼓励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扶持培育经营规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活跃房地产市场中的作用。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备案。
十七、搞活房屋租赁市场,满足部分居民租赁房屋的需求。鼓励居民出租闲置房产,开辟新的投资渠道。房屋租赁应当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登记备案,住宅房屋出租免收租赁登记费。
十八、加快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而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由房产部门牵头,成立由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制定政策,明确界限,加快办证。
十九、建立公平竞争、统一有序、供需信息相对集中的房屋交易有形市场。创造条件实现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场交易,逐步取代各开发企业分散设立的售房部,进场交易实行会员制。
二十、为提高政府公信力,降低和防范交易风险,确保房屋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促进我市房屋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凡房屋交易均应当在办证大厅公证服务窗口办理相关公证或律师见证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
二十一、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每年保证一定规模的划拨土地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降低生产成本;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模式,除困难企业在存量土地上由无房职工集资建房的以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均由政府委托的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销售价格、面积标准。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