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区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有效地发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作用,促进自治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紧迫感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授予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的独占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的制度。在新的世纪,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焦点;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很大发展,对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区知识产权工作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企事业单位还不善于运用甚至还未掌握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一些部门尚未把知识产权纳入管理工作之中,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手段薄弱、保护力度差。这种状况与我国加入WTO的形势极不适应。
(三)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清当前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有效地发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强化政府的推动作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协调机制
(四)目前,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成为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各盟市、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以利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的开展。
(五)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增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能力,以利于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全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关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政策研究,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快提升全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七)企业、事业单位要运用市场运行机制,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商标战略,抓好著作权保护,要把专利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考核本单位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并将其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指标;要将专利技术作为本单位的无形资产予以重视并统一管理,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企业、事业单位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持和实施,把专利申请和科技成果申报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对待。凡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取得专利权的申请和维持费用,以确保专利总量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加,扩大科技创新的技术储备。
(九)图书、音像、出版、影视、计算机程序设计与软件开发等行业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建立和完善版权管理制度,积极开发国内自主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扩大版权拥有量。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有关部门实绩考评和专业人员职称评定指标体系之中。
(十)企业、事业单位在组织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进口和技术改造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及分析论证,避免重复研究或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项目的研发过程中,要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及时调整研发策略;在项目完成后,要提交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要及时申请专利后再鉴定验收。
(十一)技术创新项目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权为主要评价方式,在高新技术产品评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和新产品认定中,要把知识产权状况作为主要指标和优先条件。
(十二)有关部门要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量和管理制度状况作为评价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的重要条件之一。属于高新技术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的,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优惠政策;凡拥有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升级,两年内没有提出专利申请的,给予减分降等,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四、鼓励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完善技术保密措施,保障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和利益
(十三)积极鼓励、引导和稳定股份制、合伙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专利、商标、版权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按照市场需求,强化中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服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十四)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应按许可使用取得净收入的10%-30%提取,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实施专利后,每年应按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取得净收入的2%-5%提取,或者按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取得净收入的0.2%-1%提取,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也可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十五)企业、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秘密保护制度。要与技术人员就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使用、转让等事项签订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条件等条款。凡在代理服务中知悉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的中介机构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十六)对培育商标取得显著效益的经营者,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商标评估后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投资,其比例由合作各方约定。对拥有专利、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在计划、资金、信贷、产品开发等方面优先扶持。
(十七)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接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经国家版权局或自治区版权局登记的自治区内自主开发的电子出版物,所缴的增值税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01]627号)的规定执行。
(十八)企业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进入市场之前,要及时注册商标,以取得法律保护。在企业资产重组时,要及时对商标进行评估。要以高知名商标为龙头、知识产权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促进同一行业、分散经营的相同商标实施联合。要注重运用民族著名商标作为合资企业的商标,在评估后以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入股,以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或丧失。
(十九)鼓励企业到国外进行商标注册,提高商品知名度和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在外贸和出口企业中,要扶持注册商标商品的出口,运用出口配额、出口信用保险、外贸发展基金等手段,支持和保护注册商标商品的出口。要运用商标战略创内蒙古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五、加大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二十)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统一、协调、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查处和制裁假冒、冒充各种知识产权的行为和违法侵权行为,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侵权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20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