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严格联行机构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当前,在联行机构的申报、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新增机构人民银行尚未批准就申报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结果人行未批,又办理撤销;有的上报联行机构变动表不认真审查,重复使用联行行号,短期内反复撤并;有的未正式对外开业,就仓促申报联行机构,俟总行通报后有关联行向其签发联行凭证时,由于未正式开业无法受理;有的行没有达到配备三名以上会计人员要求,无法分管印、押、证的也申报。上述问题,造成全国联行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联行工作正常进行。为了进一步加强联行管理,防止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申请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行处,要严格按下列条件审查:
(一)必须具备三名以上的会计人员,并能够坚持做到联行印、押、证分管;
(二)有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机构文件,并已实际开始营业;
(三)新设县辖办事处一级(不包括县级办事处)机构,开业后每日平均会计凭证达到50笔以上。
各行设立的分理处属会计不独立机构,不开办全国联行往来,但可以参加省辖联行往来。
二、改进申报参加全国联行工作。从9月份起,凡申请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行处,应单独编制“增设全国联行申报表”(见附表)报总行专批。各行要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填列。不具备上述条件不得申报。
联行机构的撤销以及其他变动,仍照原规定由各行审查后汇编“联行机构变动表”上报。
三、对现有已参加全国联行的机构,要进行一次检查,凡会计人员配备不足三人或虽有三人以上而实际不能保证做到联行印、押、证分人保管或管理制度混乱的,要限期在10月底前按要求整顿好,逾期仍不能按要求整顿的,要坚决取消其参加全国联行资格。
以上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附表:
增设全国联行机构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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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号│行名│地址│电报│配备会计│每日平均│人民银行│拟办联行业务│
│ │ │ │挂号│人 员 数│业务量数│批准文号│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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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行处因业务需要,申请核发全国联行行号,参加全国联行。经分行
审查核定确属需要,符合设立全国联行机构的条件,特汇总报请批准。
此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