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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利于促进各级人民政府为民办事,便民服务,更好地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管理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为了学习贯彻好《行政许可法》,提高公务员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律知识学习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增强公务员法治意识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相结合。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公务员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全面、正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培训对象 
  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和对政府管理工作的影响;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事项范围、权限;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重点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 
  培训教材统一使用国家人事部编印的《国家公务员行政许可法读本》,以及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学习材料。 
  四、培训方式 
  主要采取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形式进行。 
  市人事局将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天津行政学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行政许可法》师资培训班、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骨干人员培训班。 
  其他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由各区县、各委办局人事(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可采取脱产办班、专题辅导、举办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组织学习。还可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工作,推动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 
  五、培训时间 
  从现在开始至2004年6月底以前,将全市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轮训一遍。 
  六、考试考核 
  本着以考促学、讲求实效的原则,我市行政许可法培训采取开卷形式进行考核,由市人事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考试大纲、统一印制试卷,各区县、各委办局人事(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考试。 
  考试结果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不参加培训或学习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七、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的落实,成立由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工作组织推动组,组织推动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各委办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培训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摆上重要日程,成立专门组织领导机构,做出具体部署,领导班子成员要全员参加学习培训。全市的培训率应达到百分之百。 
  (二)统筹规划。各区县、各委办局要把行政许可法培训作为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的必修课程,切实抓好。要把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务员作为培训重点,加大培训力度。 
  (三)务求实效。各区县、各委办局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和灵活方式开展培训。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系统和部门公务员队伍的特点,在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的具体方案,并于2月底前报市人事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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